根据HMRC内部手册VATFIN3220的内容,关于保理商(factor)以低于面值的价格收购已违约贷款应收账款的交易是否构成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参考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的判例法。在GKFL Financial Services AG (“GKFL”- C-93/10)的案例中,欧洲法院(ECJ)裁定,一家以自有风险并低于面值购买已违约贷款应收账款的运营商,不构成增值税意义上的服务供应。ECJ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价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仅仅反映了该笔债务在购买时的实际经济价值,而非构成可供增值税目的的对价。相比之下,在MKG案例中,债务的让与方(assignee)确实向让与方(assignor)提供了服务,因为其收到了包括保理佣金和“del crede fee”在内的服务对价。因此,该交易的税务处理取决于是否存在构成服务对价的额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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